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计划;
(二)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并根据再次审议的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三)协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论证、修改法规草案;
(四)草拟本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五)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对本市制定的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的工作方法:
(一)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
(二)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或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三)法制委员会研究和审议法规案,可以召集部分委员、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讨论,征求意见;
(四)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应当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
(五)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守法律权限和程序,维护法治的统一;
(六)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应当逐条进行审议,认真研究、分析、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未被采纳的反映强烈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七)法制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八)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先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织有关人员汇总意见,进行修改,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九)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和有关议案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说明情况。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法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二)法制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三)法制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和研究问题,决定问题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法制委员会的文件起草、公文处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二)负责法制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拟写简报等;
(三)为法制委员会研究决定问题提供信息资料和政策、法律依据;
(四)为法制委员会开展调研活动,做好组织服务工作;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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