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的职能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常委会党组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精神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机关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的议题可以在会前提出建议、意见。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四条 机关党组会议事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并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和常委会党组的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听取常委会机关党委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
(四)研究机关“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研究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常委会机关群团、老干部工作及机关事务等工作;
(六)研究常委会机关人事调配和干部录用、培训、考察、奖惩等工作;讨论机关科级以下干部任免事项;
(七)需经机关党组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机关党组会议议事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领导,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应,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六条 机关党组会议程序:
(一)机关党组会议原则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
(二)机关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始能召开;讨论决定机关人事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始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提交机关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机关党办收集、整理,报党组书记审定;
(四)根据议题需要,经机关党组书记同意,相关人员可列席党组会议;
(五)机关党组会议议事,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党组书记末位发表意见;需作出决定的,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以党组成员的过半数同意作出决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六)机关党组会议通过的文件由机关党组书记签发;
(七)机关党组会议应明确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八)机关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专人或具体部门督办。
第七条 机关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一)强化理论武装,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政治学习,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人大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大机关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讨论和决定基层党支部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机关纪律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和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符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八条 机关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机关党办负责机关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党组文件的审查和报送,做好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条 对会议应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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