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废止《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防治拖长江、水城河、三岔河污染的决定》(2002年1月11日六盘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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