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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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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2026年2月4日由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2026年2月4日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6年2月4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公  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项议程。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和大会秘书处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的,应当通过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出席代表团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

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向秘书长报告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十三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举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表编入相应代表团参加活动。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和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

第十五条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六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审议意见由代表团团长或者团长委托的副团长向主席团汇报。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表决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报告、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及大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候选人名单;

(六)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人,由秘书长建议,主席团会议通过。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决定将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关于设立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一般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是否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秘书长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大会执行主席在主持全体会议的时候,应当按照会议议程进行。当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时,主持会议的大会执行主席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大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向秘书长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大会秘书处同意,并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旁听办法由大会秘书处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和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的代表团和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代表做好翻译工作。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向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向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余各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汇总后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审议结果报告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期间,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以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主席团根据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经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全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全市和市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转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送交大会秘书处。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全市和市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关于全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全市和市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团负责人、部分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关于全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全市和市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后,应当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由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关于全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全市和市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九条  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或者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被提名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可以与代表见面。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主席团应当对罢免案进行初步审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需要查证核实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大会表决前,应当将罢免案的主要内容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员,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即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九条 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和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六十一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后,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六十四条  承办机关和组织在收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明确负责人,并指定专人办理。与代表主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交有关机关重新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和专家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七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七十四条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大会秘书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编制会议简报。

第七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团长委托的副团长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关于罢免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当选或者通过。选举和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十章 公  布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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