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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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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条例》明确,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及其服务态度等作出客观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根据《条例》,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条例》要求,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保护老年人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经营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商品、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消费者推销声称具有治疗、保健、养生等功能产品的,老年人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条例》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同时明确,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的相关权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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