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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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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23年8月24日经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持续增加,其排放的污染物成为影响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已经迫在眉睫。通过制定《条例》对相关部门职责、机动车检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使用、监督抽测等进行规定,推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法治化,有助于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制定过程

2023年2月1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并组建起草专班,明确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专班在外出考察学习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草案文本并开展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条例(草案)》通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合宪性合法性审查。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6月27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邀请市人大环资委、部分常委会委员以及起草专班对《条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并形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一是通过六盘水日报、六盘水市人大门户网站、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二是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省直相关部门的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三是征求了市四大班子领导、市内各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四是征求40家市直部门、单位及部分市县人大代表的意见;五是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意见;六是到各市(特区、区)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机动车检测机构、石油企业等开展征求意见调研座谈8次,200余人次参加座谈;七是组织市直有关单位、立法咨询专家和起草工作专班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论证修改。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共组织召开修改会、论证会等各类会议16次。其中,通过报纸、网络媒体、书面发函等征求到意见建议40条次,省人大专家论证会征求到意见建议13条次,调研座谈征求到意见建议80余条次,修改论证征求到意见建议20余条次,通过以上途径和形式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50余条次。同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18条意见建议。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充分吸纳,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条例(草案)》从29条修改为32条。

8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条例(草案)》,同意将《条例(草案)》报请市委审定,市委常委会于8月18日审定。8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8月24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该《条例》。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预防与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

(一)总则。主要对《条例》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等作出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防治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经费投入。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预防与控制。主要规定了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所用的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等燃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等需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正常使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等内容。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要规定了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放检验,对检验机构明确具体管理要求,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开展监督抽测。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主要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编码登记并按规定悬挂号牌,确保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抽测。

(五)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二是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律、法规已明确处罚规定的不再进行重复规定。

(六)附则。主要对有关名词及特殊情形作了规定并确定条例施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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