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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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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8月17日经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制定出台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立法背景

我市制定出台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既有上位法支撑又有实践基础,具备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和国家政策、相关法规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和法治保障。

(一)制定出台条例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城镇规模和人口不断扩大,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目前年处理量已达70多万吨,生活垃圾处理已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2019年我市制定出台《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21年3月正式实施《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分类作业逐步规范、宣传普及有序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已普遍开始接受,为地方立法作出了实践探索,奠定了良好基础。在2020和2021年省级综合考核中,我市均排名全省第二;在2022年国家级考核评价中,我市最新排名全国124个中小城市第18名,省内同类型城市第一名。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各项措施,有助于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维护全市生态安全、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有助于增强全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展现六盘水文明城市新形象。

(二)制定出台条例是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的迫切需要。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和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主要是规划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主体责任不够清晰,全社会合力尚未形成;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和管理还没有精准到位;源头减量落实和控制效果不明显;政策法规宣传和分类知识普及不够深入,单位和个人思想意识和分类能力还不强,尚未形成积极主动分类的习惯和氛围;相关设备设施与垃圾分类要求还有明显差距。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增强垃圾分类的刚性约束,通过从法规制度上进行规范明确而逐步推进解决。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进一步明晰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匡定公民义务,强化分类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有助于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2017年国务院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随后住建部下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贵州省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办法》制度文件等,对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性法规提出了明确要求、提供了政策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指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的法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国家尚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设施配置指南》等政策法规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一些规定,但是总体比较原则、宏观。制定出台《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就是立足六盘水市情实际,聚焦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明确规定城镇垃圾分类管理的标准规范、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和违法责任,将上位法有关规定具体化、措施化,从措施、方法和流程上破解我市垃圾分类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地方实际进行立法探索,为推进全市垃圾分类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过程

基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向市委汇报并与相关方面沟通基础上,于2021年12月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纳入2022年立法计划。

2021年12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从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条例起草工作。

2022年1月,工作专班赴广州市、贵阳市开展立法调研,在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基础上,起草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1月至5月,专班通过座谈会和协同办公、微信平台广泛征求四个市(特区、区)政府、市直部门、有关企业及社会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市民代表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咨询会、听证会、论证会就文本重点内容、焦点问题和法律责任进行论证评估,并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在认真听取、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立法文本,形成《条例(草案)》报市人民政府。5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5月26日,《条例(草案)》经第九届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定。6月15日,市人大环资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6月2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7月至8月,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环资委、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以及工作专班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一是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向市(特区、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社会各届意见建议。二是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省直部门专家进行论证。三是市人大法制委与工作专班到各市(特区、区)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四是市人大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各市(特区、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起草专班等召开修改论证会。其间,市人大法制委组织召开座谈会、修改会、论证会等30多次,通过报刊、网络媒体、书面发函和省人大专家论证会、现场调研座谈会等,共征集到意见建议440余次。市人大法制委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吸纳,进一步修改完善文本形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其中,主要对条例的适用范围、管理责任人责任、部门职责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对上位法有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表述。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三、条例内容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共九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主要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分类管理原则、工作机制、义务责任、收费制度等作出规定。《条例》适用于六盘水城镇范围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具体是指城镇区域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确定的区域。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完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将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县乡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开展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任务。明确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职能职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制度,具体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监督、劝导工作。

(三)规划建设。主要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和建设,强化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体系性,对规划、建设主体及相关要求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规划、建设、运营融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源头减量。主要对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一次性用品的销售、使用和反对食品浪费、倡导绿色办公等作出规定。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在住宅区、广场和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站(点)。

(五)分类投放。明确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进行投放,并对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及管理责任人责任作出规定。市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编制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分类指南。

(六)分类收集和运输。主要明确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服务企业的从业规范。市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规范以及相关设施、场所运行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   

(七)分类处理。主要对垃圾分类处理主体和处理服务企业作业规范作出规定。

(八)法律责任。针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九)附则。对生活垃圾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作出解释,确定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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