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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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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是行使国家权力、决定重大事项和履行监督职能的基本形式。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与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基本上相同,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惯例,一般在会议开幕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国务院总理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

2.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代表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后,人大代表一般分代表团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方式,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对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提出审议意见。政府工作报告是政府工作的总结和安排,人大代表虽然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但为了审议的全面,往往涉及政府工作的讨论。因此,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实际上是对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或者有意见的问题,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派出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并回答代表的询问。之后,对政府工作报告的修改要认真吸纳代表的意见。

4.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形成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稿),交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按照目前的做法,对政府工作报告的表决通常采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就意味着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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