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为扎实抓好“四个机关”建设,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有机衔接、闭环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任务一布置、马上抓落实,工作一部署、马上去推动,工作一完成、马上就反馈,建立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重点工作指中央、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市委决策部署及有关文件交办重点工作,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安排事项。
第三条 不折不扣抓好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是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必须坚持认真负责、准确规范、高效有序、安全保密的原则,在提高学习深度、理解精度、政策准度、落实力度上狠下功夫。
第四条 工作机制落实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主体责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按照“一事一明确”原则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贯彻落实不走样、不偏航、不懈怠。
第五条 闭环管理包括重点工作的分解、推进、收尾等阶段的全过程闭环动态管理,并建立完善台账登记、任务分解、分办落实、报告反馈、督促推动、报备归档的工作流程,形成闭环管理,严格规范运行。
第二章 台账登记
第六条 经会议安排、签批转办、口头交办等渠道收到的重点工作,文书室及相关人员务必第一时间送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由秘书科做到当日来件、当日登记,建立台账。
第三章 任务分解
第七条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意见,秘书科对纳入台账调度事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经秘书长签批后,以协同办公系统及时转发至涉及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结合安排重点工作时提出的方向性贯彻落实意见,各重点事项牵头责任领导视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深化部署,逐项细化明确具体举措。
第九条 各专委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深入谋划部署,切实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办法,高质量抓好责任事项贯彻落实工作。
第四章 分办落实
第十条 各专委会、各工作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研究细化具体措施,对标对表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需要多个专委会、工作机构协同贯彻落实的,牵头部门务必主动作为、协调落实,协办单位务必积极配合、履职尽责。
第十二条 按照“即收即办,首办负责”原则,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精神,讲求工作实效,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具备条件落实的,即知即办、立收立办;需要一定时间办理的,抓紧快办、限时完成;需长期贯彻落实的,紧盯不放、纵深推进;落实难度较大的,奋力攻坚、务求破解。
第十三条 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只传达不研究、只学习不落实、只表态不行动;坚决防止层层请示、回避矛盾、推诿扯皮;坚决防止讲了就算办了、办了就算办成了的问题。
第五章 报告反馈
第十四条 各专委会、各工作机构要把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台账,经责任领导审核后,每周五上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反馈至秘书科,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阅。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工作情况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文风质朴,突出实质内容和实际成效。
第十六条 在重点工作安排时已明确办结时限的,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反馈。未明确报告时限的,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报告。重要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七条 在定期报送台账的同时,责任部门可通过调研报告、参阅材料、工作信息等形式,按程序向常委会领导主动报告落实进展、经验做法、特色亮点、问题困难、意见建议。
第六章 督促推动
第十八条 将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组重点督查、党内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内容,作为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的重要标准,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性、纪律性、组织性、严肃性,切实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立起来、严起来。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开展1次贯彻落实情况综合分析,既看政治态度、政治站位,又看实际行动、实际成效,确保重点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重点工作办理的汇总分析研判,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在一定范围通报。对办理不及时、工作不负责、落实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格、上报资料不精准的责任部门,进行约谈提醒。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紧紧围绕重点工作办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过程导向、效果导向,加大督促推动的力度,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确保督在实处、查出结果、取得实效。
第七章 报备归档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重点工作推进落实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全过程跟踪调度、动态更新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工作台账涉及的来文交办任务,应按照印发机关标注的密级严格管理。未定密且未公开的指示批示,一律按密件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经批准复制、抄清、汇编的,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专委会、各工作机构上报的工作情况相关资料、图片等务必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重点工作任务收办部门应当按照档案、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图片等收集整理归档,按照一件一档、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的要求,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机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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