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布的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议题计划;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五)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市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公布的时间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后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对以上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在送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同时予以公布;
(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在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同时予以公布;
(四)市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在作出决议、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布的方式
(一)编印市人大常委会会刊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
(二)六盘水市人大微信公众号、官网全文或摘要公布;
(三)新闻媒体刊登有关文件摘要、发布消息报道和专题报道稿件;
(四)《六盘水人大》登载有关文件、宣传稿件和图片;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另有要求的,各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要求公布。
第五条 公布的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后,向社会公布;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各项报告及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按审批程序报批后,交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交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摘要报秘书长审签后在《六盘水人大》和六盘水市人大微信公众号、官网登载;
(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按审批程序报批后,交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向社会公布;
(四)市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向社会公布;
(五)向市人大代表通报的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供并负责发送。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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