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是市人大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有关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提出审议报告或办理意见。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五)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答复,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代表建议督办工作;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人大代表,根据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安排,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工作。
(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关于监察和司法方面的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
(九)加强与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联系,积极完成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密切与各市(特区、区)人大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强化指导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十一)加强与所联系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十二)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如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二)根据会议需要,可通知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三)对有关审议事项审议前,委员会可组成调研组进行调研。
(四)委员会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事先印发与会人员。
(五)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事项,须经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六)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应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七)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二次对口部门的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确定会议主题。重点是:讨论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议题计划、通报年度工作安排、交流工作经验、征求对本委员会工作意见建议等,必要时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升服务“三会”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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