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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0年4月26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23年6月20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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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二)审议市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及财政决算审计报告。

(三)审议财政年度超收支出方案、年度预算变更方案报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

(四)审议专门性问题的议案或报告,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参与检查、调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五)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财经方面的议题,组织专委会人员提前进行调查研究,提交调查报告或审议意见给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

(六)适时安排检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况。

(七)对本市辖区内执行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八)联系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对国家和地方经济法律法规的征询意见及其他事项;联系各特区、县(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联系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

(九)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及其财经部门的联系,积极参加被联系的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的会议。必要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或参与调查研究活动,支持、帮助、协调解决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十)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或研讨会),可在各县、特区、区分别召开,各县、特区、区人大及财经委所联系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参加座谈会,可邀请省人大财经委参会指导。

(十一)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十二)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规则:

(一)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二)委员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会成员除因病因事请假经批准外,不得缺席会议。

(三)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四)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五)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重要事项,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日常工作,主任委员或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安排办理。

(六)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获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实施。

(七)召开委员会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时,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列席会议。

(八)视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九)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审议或研究决定的事项,均须记录备查;审议或研究的重要事项,须写出会议纪要。

(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贯彻落实本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同有关单位进行工作联系,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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