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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0年4月26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23年6月20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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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有关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或审议意见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依法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属于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市人民政府专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重大问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六)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审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同宪法及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八)对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处理,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代表建议督办工作;

(九)参与研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十一)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如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必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议案、工作报告和决定问题,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事项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九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决定需要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二)研究和决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和列席会议人员;

(三)研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和安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工作事项。

第十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可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向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提出要求列入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题是否列入议程,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加强与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联系与配合,积极完成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密切与各市(特区、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联系,强化指导与协调,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 加强同市人民政府对口联系单位的沟通协调,适时召开对口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作情况,增强工作实效。

第十五条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工作宣传。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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