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机关建设 > 工作制度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0年4月26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23年6月20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修订)
字号:

第一条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依法行使职权,有序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性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重要工作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要事项,通过重要文件,都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理。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请假批准外,应当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条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如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代表、专家列席会议。

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应有专人作记录,会后写出纪要,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必要时呈送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抄送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市、特区、区人大相关机构。

第五条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召开。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必要时写成纪要,印发有关人员。

第六条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口部门联席会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对口部门“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扶贫、移民、气象、水文、供销、烟草、涉农金融主管部门”等单位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安排,交流工作情况,部署执法检查等重要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可制发简报或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本委员会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办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与有关单位进行工作联系,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做好服务。

第八条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要加强与政府对口部门的联系,听取重要工作汇报,参加有关会议,沟通有关情况。

第九条  加强本委员会同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特别是与涉农的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广泛听取和收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研究和回复。 

第十条  加强本委员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市人大其它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联系。加强同各市、县、特区、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机构的联系,通报情况,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坚持委员会向主任会议和分管领导的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或请示。委员会的重大活动要及时向分管主任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工作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对属于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常委会组织农业农村方面的执法检查、专项视察和专题询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听取有关单位对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第十四条  审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同宪法及农业有关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对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认真办理来信来访;督促办理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办理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