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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0年4月26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23年6月20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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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选任联委”)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选任联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选任联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的议案。

(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或受质询人的答复,并向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报告。

(四)对职责范围内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六)对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负责联系市人大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协助代表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和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 

(八)协助做好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抓好代表履职学习培训、提供政情信息资料、组织代表参加各类政务活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九)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我市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并撰写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或情况通报;

(十)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受理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我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的投诉。

(十二)负责联系和安排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要求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有关事宜。

(十三)审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案;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案;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有关换届选举工作事项;负责办理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的补选、增选、罢免等具体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指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十五)密切与市(特区、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的联系,开展工作指导,协助抓好县、乡两级人大规范化建设。开展与外地人大选举任免和代表工作机构的横向联系。

(十六)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选任联委工作规则

(一)属于市人大选任联委工作职责范围内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委员会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应于会议前二天通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三)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举行。讨论、决定问题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同意始得通过。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委员会会议审议和决定的问题,均要记录在案。重要的问题还应形成会议纪要,及时送本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五)市人大选任联委召开委员会会议时,视需要可要求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委组织部提供资料或邀请有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

(六)委员会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参加。研究办理日常工作,讨论决定不是必须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或者上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授权处理可以由办公室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大选任联委提出职责范围内的议案,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拟定草案,经过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六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人事罢免和撤职案,市人大选任联委应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大会主席团决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提案人应向本委员会说明质询理由,在征求提案人意见后,通知被质询机关或被质询人认真研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答复。被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情况由市人大选任联委报告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八条  市人大选任联委应不断加强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保障。不断探索和改进代表工作,创新代表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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