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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
(2020年4月26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23年6月20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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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环资委)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环资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行使职权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市人大环资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组成。

第四条 市人大环资委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市人大环资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下列工作: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审议意见的报告。

(三)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属于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 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一审审议意见。 

(四)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或者报告。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环资委会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举行。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召开。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七条 市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市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会议具体工作如下:

(一)研究、安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决定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

(三)研究、提出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的建议;

(四)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事项;

(五)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  市人大环资委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机关、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专家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市人大环资委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建议议程和会议材料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 

第十条 市人大环资委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一条  市人大环资委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市人大环资委举行会议时,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向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二条  市人大环资委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在会议开始时提请会议通过。

市人大环资委组成人员提出会议议题动议的,会议召开前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会议开始时由会议主持人征得与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列入会议建议议程。

第十三条  市人大环资委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一审审议时,应当认真对条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研究,形成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环资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市人大环资委会议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非经委员会会议不得更改。但对地方性法规案的技术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对资料再作修改或者在委员会审议之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之前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又提出重要修改意见的事项,市人大环资委委员会会议可以授权主任委员会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文本须书面征求组成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市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可以决定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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