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以下简称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促进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来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实际以及全市代表建议集中督办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所提议案,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按照大会程序通过后纳入本规定办理范畴。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采取综合督办的原则。市人大选任联委根据职责要求全面做好议案、建议督办工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负责做好联系部门相关议案、建议督办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选任联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20天内,将会议期间代表书面提交大会秘书处的议案、建议整理成册,分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收到代表议案、建议汇编后,根据联系部门的工作特点,对涉及本委职责的代表议案、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在全面督办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代表意见较为集中、全局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重点议案、建议,提出督办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选任联委综合整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督办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督办意见,确定年度督办重点。
第七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督办的代表议案、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牵头,相关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督办的代表议案、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牵头督办专门委员会和协助督办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第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所督办的代表议案、建议可通过听取汇报、视察调查、实地检查、工作评议等方式,了解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推动代表建议所提问题的落实。督办过程中,尽量邀请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或部分代表参加相关工作。
第九条 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就建议督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专题汇报。必要时可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题汇报。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过程中,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与沟通,切实落实与代表“三联系”制度(办前和代表联系,弄清代表的真实想法;办中和代表联系,向代表求计问策;办后和代表联系,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和“三个面对面”(承办单位与人民群众要“面对面”;承办单位与代表要“面对面”;办理结果与社会公众要“面对面”)等方式,不断提升代表满意率。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代表如仍不满意,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由市人大负责督办的专门委员会协调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接待,直到问题解决、代表满意或表示理解为止。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答复代表议案、建议的行文格式要规范,表达要准确,文字要精练,态度要诚恳,并要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由市人大负责督办的专门委员会审核把关后,再回复给代表。同时抄报市人大选任联委汇总。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10月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每年12月前对办理工作按照《六盘水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相应评比考核,考核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作为当年度代表对相关部门进行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议案、建议督办过程中,可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督办过程和办理结果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对社会公开,形成人大工作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效统一。
第十四条 对于闭会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选任联委及时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参照会议期间代表所提建议的督办程序督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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