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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与农村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09-05-26 17: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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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与
农村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民族经济工作、农业农村工作、宗教、侨务等方面工作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对属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三、加强对口联系单位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组织市人大代表到民族地区就民族工作、农村工作和农业工作的视察,将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审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农业有关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五、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换届选举工作中有关民族方面的事项,协助调查处理换届选举工作中民族方面的违法行为。
六、对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对有关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农村和农业工作以及宗教、侨务工作等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可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研究。
八、认真办理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办理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意见和建议。
九、办理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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