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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监督 务求取得实效

发布时间:2009-06-05 09: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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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

  监督法是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法律,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政治性很强。在党中央直接领导和关心下制定的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宪法为依据,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监督法重点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妥善处理了干部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针对性很强。监督法规范的内容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而且还包括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涉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实践性很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现了平稳过渡,并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监督法通过颁布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的学习、贯彻实施作了部署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先后举办监督法学习班和监督法视频报告会,学习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全国人大机关还专门制定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特别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贯彻实施监督方面,也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对过去制定的有关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修改、废止与监督法不一致的规定;有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规定。监督法的贯彻实施。总的来讲,开局良好、成效显著。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监督法的贯彻实施还不平衡,有的地方还没有完成法规和有关文件的清理工作,与监督法精神不一致的一些规定还存在;有的对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把握还不够准确,还没有完全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来开展工作。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任务依然艰巨。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七大重要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今年八月我国将在北京举办第29届奥运会,我们还要隆重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事多,好事多,同时我们面临的压力也大,挑战也多。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十分复杂。西方敌对势力处心积虑地遏制我国的发展,干扰破坏我国的稳定,千方百计地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一些新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在当前新的形势下,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很重,认真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今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开局之年,也是省(区、市)人大换届后的第一年。各地换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变动比较大,有很多同志是新进人大工作的,更需要熟悉了解监督法的精神和内容。所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督法的学习培训。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党和国家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十分重视,经过不懈努力,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形式的比较完备的权力监督体系。我国的各种监督形式都有各自的功能和作用,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的行为,分别由党组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民主性、全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是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人大监督的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法律监督,一是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是通过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撤销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工作监督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人大监督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都希望通过人大监督来解决问题。我们必须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和作用。
  对于如何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作了多次重要讲话。在今年的“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锦涛同志指出:“要继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形式,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推动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邦国现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此,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根据监督法,按照锦涛、邦国同志的指示精神,这里就切实贯彻落实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强调四点:
  一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人大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在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决不能有丝毫动摇。人大监督的一切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都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于依法监督的全过程,落实到监督工作各方面。在监督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经同意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要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的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的政体有着本质区别。人大与“一府两院”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监督,又要支持和促进。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要尽职尽责,但不能代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权。对于“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问题,人大不要管,管不了,也管不好。
    三是要坚持严格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庄严载入宪法。依法治国,要求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要做出表率,严格依法开展监督。各级人大的各项监督工作,都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人大监督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要坚持集体监督,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个人不能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不要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四是要突出重点,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努力增强监督实效。邦国同志强调,“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不容易做实。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经验来看,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一抓到底。监督法为增强监督实效规定了明确的途径。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要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选择确定议题和检查项目。对于重点、难点问题,可以抓住不放,认真抓、反复抓,一抓到底,着力推动问题解决。
    总之,贯彻实施好监督法,要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严格依法监督,务求取得实效。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任务不是虚了,而是实了;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和有关工作机构建设,为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当好参谋助手。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实施监督法,人大监督工作一定会提高到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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